曹启选:过去三年,我们一方面大力开展破产文化宣传,宣传诚信申请个人破产、挽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等理念,羊城晚报就曾刊登过《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的报道。另一方面,深圳进行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要“先易后难”,所以我们开始时重点探索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积累实践经验之后,再进行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探索。相对来讲,重整计划都经过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沟通协商,也只是适当减免债务人的负债,阻力不会太大。经过三年实践,取得了大量破产申请样本,在认真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今年5月深圳中院出台了《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
这个工作指引主要是要解决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标准、审理方式等问题,突出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救济“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债务人的功能。工作指引围绕个人破产审判的重要节点进行设计,着力把好“四关”,提升个人破产审判质效:一是明确清算受理标准,防止滥用破产清算程序,把好“准入关”;二是创新破产信息核查机制,提升申请审查工作质效,把好“审查关”;三是细化清算案件审理流程,规范破产事务办理工作要求,把好“审理关”;四是强化清算案件审理监督,依法及时公开破产信息,把好“监督关”。
羊城晚报:外界对个人破产清算的标准很关注,具体是怎么把握的?
曹启选:明确个人破产各个程序的受理标准和要求,是有序开展个人破产审判工作、提升办理质效的前提。简单以债务人当下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或者资不抵债作为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标准,与受理重整、和解申请的标准不加以区分,不仅会出现因受理不当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的问题,还会涉及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退出的问题,导致程序落空、司法资源浪费。对于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来说,受理前的立案审查工作和受理后及时、规范地推进程序,都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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