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董口环境监察所。在查处臧志强位于董口镇薛庄村的非法生产窝点过程中执法不严不实,没有查封、扣押其设备,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致使臧志强非法生产窝点在大埝镇“死灰复燃”,造成严重后果。
3.菏泽市生态环境局鄄城县分局。执法不严不实,未按规定查处群众举报的臧志强在董口镇非法生产窝点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落实鄄城县《全县安全生产整改提升方案》的要求仅限于会议传达,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对环境监察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失管。
(十)鄄城县应急管理部门
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不力,对非法违法“小化工”易发点位排查不深入。对大埝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业务指导不到位,对大埝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发现非法窝点未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等问题失察。
(十一)鄄城县委、县政府
贯彻落实上级“打非治违”工作部署不到位,对近年来发生的非法违法“小化工”典型事故教训汲取不深刻,未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没有认真研判辖区内闲置厂房、长期停产企业可能滋生非法生产窝点的安全风险,没有针对性的开展排查整治。对“打非治违”工作督促落实不到位,对县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未认真履行“打非治违”职责问题失察失管。同时,事故调查组发现,鄄城县委、县政府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着现场保护不足问题,鄄城县政府存在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的问题。
六、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责任追究人员(1人)
刘海强作为非法生产窝点现场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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