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4人)
1.臧志强,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韩科稳,2024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张潇,2024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文杰,2024年1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公职等人员的追责问责建议(28人)
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1人)
1.李广斌,群众,鄄城县供电公司大埝供电所所长。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要求审查非法生产窝点供电申请材料,违规向非法生产窝点恢复供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鄄城县供电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鄄城县大埝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7人)
2.王书训,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王菜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未认真核实达利公司闲置厂房出租情况,鉴于其没有对非法生产窝点进行排查的法定职责,建议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李卫国,中共党员,鄄城县大埝镇合理管区网格员、王菜园村包村干部。未认真落实网格员“打非治违”职责,对王菜园村的废旧厂房排查不到位,未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窝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接受非法生产窝点人员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2024年3月25日,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鄄城县纪委立案审查。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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