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芒果TV”诉“拦精灵”自动跳过APP开屏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的二审。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现场,芒果TV方律师称,仍有众多的用户不会在意仅有5秒的开屏广告,不具有正当性的行为也不会因为其符合用户的需求,而具备正当性。
庭审吸引了3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直播,直播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联合制作。
案件起因于北京焱高玖泰广告有限公司(焱高玖泰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拦精灵”软件,该软件使用户能够直接跳过“芒果TV”的开屏广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作为“芒果TV”的经营者,认为此行为干扰其正常运行,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发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焱高玖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焱高玖泰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过程中,焱高玖泰公司辩称用户有权关闭开屏广告,而“拦精灵”仅满足了用户这一需求。该公司认为开屏广告商业模式不受保护,且其软件的跳过功能不构成对“芒果TV”运行的妨碍或破坏,不应视为不正当竞争。
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则反驳称,“芒果TV”已为用户提供了跳过广告的选择,而“拦精灵”类产品的存在将干扰其广告投放,导致收入减少,进而影响版权采购,最终损害用户和社会利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庭审聚焦四个核心议题:被上诉人是否具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拦精灵”软件的行为是否妨碍被上诉人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被诉侵权行为的正当性;一审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双方就此进行了充分辩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芒果TV”与“拦精灵”之间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此案涉及“拦精灵”软件自动屏蔽“芒果TV”App开屏广告的行为。法院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原判,驳回“拦精灵”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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