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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仿真枪”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1人被判半年

2018-07-13 06:31:1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两高批复”后终审改判

黄启明和李浩打算就这样放弃了。

当时已在看守所羁押5年多的李浩甚至想到,“抓紧时间上监狱吧,起码空间大、能会客,知道判多长时间,也有个盼头。”

这一时间段,多起仿真枪案进入公众视野,枪支的鉴定标准也引发讨论。其中,因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0月,天津市51岁的赵春华被判三年六个月。她上诉后,2017年1月,二审法院认为,其持枪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等,最终改判缓刑。

改判缓刑后,得知这个消息,李浩很激动,“有希望了,最起码不能以假枪定真罪了。”此后,包括他在内的7人再次提起上诉。

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提到,类似案件问题的根源在于枪支认定标准太低。因为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出现大量被告人坚称是“玩具枪”但因鉴定达到标准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必须尽快降低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将部分已入罪的涉枪行为除罪化,对于入罪情形须区别真枪,设置较轻的法定刑幅度。”

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的《两高批复》提出,对于非法买卖、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外观、材质、发射物、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最高法官网解读称,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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