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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仿真枪”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1人被判半年

2018-07-13 06:31:1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山东“仿真枪”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1人被判半年

2017年7月,李浩拿到取保候审决定书。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摄

山东“仿真枪”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1人被判半年

2018年7月12日,山东济南,“仿真枪案”当事人黄启明称自己是玩具枪商而非军火商。受访者供图

山东“仿真枪”案改判:14人有罪免刑 1人被判半年

2017年7月11日,昆明警方集中销毁收缴的一批枪爆物品,其中包括3591支仿真枪。资料图片/视觉中国

185支。

这是2014年2月7日,台湾仿真枪商人黄启明被法院认定的售卖枪支数量。根据济南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他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15年。

因这起“枪”案获刑的,还有黄启明线下的经销商及军品爱好者,分布六省、直辖市、自治区。连同他在内,共计21人。

“我就是一个玩具枪商,怎么成军火商了?”案发后,黄启明多次提出质疑。

经过上诉、重审,6人被撤诉。2016年12月15日,济南市中区法院再次做出判决,8人刑期大幅缩减,黄启明枪支数量降至32支,而刑期仍为15年。

今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施行,指出此类案件在量刑时,除考虑涉案枪支数量外,还应充分考虑涉案枪支致伤力大小及行为人动机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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