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人说:“欠款在之前是存在的,起诉也是银行依法行使正常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收取年费依据不充分,于是撤诉。在法律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按照银行代理人的逻辑,不该计收年费是诉讼后才发现的问题,该撤诉也撤了,该退钱也退了。但是划扣储蓄账户时,还不知道计收年费有问题,当时欠了钱银行就可以直接扣款。
“现在是司法活动,和普通老百姓之间道德上的赔礼道歉不同,法律上的道歉是有一定要件的。”银行代理人坚持认为,此案的情况不适用赔礼道歉的相关规定。
“你们有道德吗?”王先生气得甩下一句话。
双方对于赔礼道歉一事各执己见,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银行直接划扣约定是否合理
持卡人出现逾期欠款,银行可以从持卡人在该行其他任何账户直接扣收的条款可能有些公众并不清楚,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并非该行一家独有,可以说是银行业的通行做法。
除该行外,记者又查询了十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发现都有直接扣收的相关条款,只不过行文有所不同。有1家银行直接标明银行有权扣收;7家银行则约定持卡人“授权”或“同意”银行直接扣收;另外两家银行对直接划扣的措辞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销权”。
银行依照合约从持卡人其他账户直接扣收偿还欠款究竟是否合理呢?
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告诉记者,持卡人签署领用合约申领信用卡,那么“直接扣收”就是银行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属于有效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合同情形,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约束力。持卡人在领用信用卡时,已经明知逾期付款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银行按照约定直接扣收具有合同依据。当然,如果存在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等情形,国家法律就会干预这些不正常的法律关系,则另当别论。
虽然自己在领用合约上签了字,但王先生还是觉得银行不经司法程序就扣款存在隐患。正如他的案子,银行错收了他的信用卡年费,而且又划扣他的合法财产用于偿还银行本不该要的钱。
“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机关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银行不应使用约定的方式来取得该项权利。除非是从签署了自动还款协议的关联账户扣款。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扣收’,意味着银行可以排除司法管辖,直接冻结、划扣消费者的款项而不经审判。”王先生说。本报记者孙莹J001
(原标题:广东一女子被冒办信用卡遭催债骚扰,状告银行名誉侵权胜诉)小学文化的个体户纪淑娟在日前一桩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名誉权”纠纷中胜诉,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判定,那个办理了招商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