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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给少妻立遗嘱“至死不得改嫁” 法官:无效(2)

遗嘱立后不久,老赵便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赵峰及老赵父亲诉至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留下的遗产。

擅长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郑莹负责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问题。

小丽表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其再婚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合法有效。”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即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及理财产品全部由其个人继承,但未来婚姻不受遗嘱限制。

赵峰则认为,该遗嘱中应由小丽继承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这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如此遗嘱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系对小丽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相关条款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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