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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给少妻立遗嘱“至死不得改嫁” 法官:无效(3)

本案中,小丽作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老赵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显然给予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多分遗产的情形,小丽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法院酌定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法官提示

承办法官表示,立遗嘱就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禁止或者破坏婚姻自由是法律所禁止的。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其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郑莹表示,夫妻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当然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同时,公民去世时亦可以依法处理其个人财产。恰恰在本案中,两种权利发生碰撞。虽然也有观点认为,小丽可以通过选择再婚、放弃遗产以获得婚姻自由权利,这样老赵所立遗嘱并未限制继承人小丽的婚姻自由,也体现被继承人遗产处分权利,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观点未免过于简单与武断。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把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含有干预他人婚姻选择权利的内容,其实质是让他人在缔结新的婚姻与获取遗产中作出选择与取舍,为他人的婚姻选择设定相应的物质后果,影响公民各项权利充分行使和实现,存在权利滥用之嫌,属于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虽然老赵遗嘱中的“不得改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对该部分财产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还是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并纳入考量范围,综合审查案件相关事实背景以及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扶助义务等情况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以判断作出无效认定后,是否会导致各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本案中,对遗嘱中被认定为无效部分财产虽然法院最后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但仍充分考虑到在老赵病重期间由小丽实际照顾并尽到主要扶助义务的情况,因此在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对小丽予以了适当多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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