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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给少妻立遗嘱“至死不得改嫁” 法官:无效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同时,公民去世时亦可以依法处理其个人财产。恰恰在本案中,两种权利发生碰撞。

文/李想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无奇不有。同样,在继承纠纷中,也常会出现各种五花八门的遗嘱。被继承人将财产留给年轻貌美的妻子,继承条件设定为妻子须签署终生不得改嫁协议。那么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凭借这样一份遗嘱继承男方的财产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郑莹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老夫给少妻立遗嘱“至死不得改嫁” 法官:无效

多金老板迎娶女大学生

老赵生于20世纪60年代,与原配妻子共同打拼出一番事业并育有一子,可谓事业家庭双丰收。

时间回到10年前,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婚姻生活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消磨中变得平淡如水。后老赵与原配妻子经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老赵的事业越做越好。在工作中他结识了比其小近二十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小丽年轻漂亮、聪明能干,充满了青春活力,让老赵沉迷其中。小丽也被老赵的成熟多金深深吸引。相处不久两人结婚,后育有一子,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一份“至死不得改嫁”协议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婚后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病重期间,躺在病床上的老赵看着年轻漂亮的媳妇和尚未成年的小儿子,盘算着手里的财富,担心自己一旦逝去,这一切都得归于他人。

思来想去,他亲自写下一份遗嘱,约定自己一旦去世,名下的三套房产,其中一套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赵峰继承,第二套由与小丽生育之子赵东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等全部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老赵在遗嘱下方签名,并注明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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