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韩佳福:因受到建筑结构特点的限制,无法满足所有业主的需求,但这并不构成对个人利益的侵犯,而应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按业主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判断。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调解矛盾化解
针对原告要求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由于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苏先生和吴女士二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吴两户业主撤回了上诉。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法官陈伟煌:本案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向社会传达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并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做出倡导,弘扬友善。
居住同一楼住户有何责任与义务?
在法院审理的加装电梯纠纷案件中,有一些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那么,居住在同一栋楼里的住户们,都有着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呢?
刘先生是北京市朝阳区一个小区的一层业主。他居住的楼一共有6层,但是在建成时并没有加装电梯。
业主诉请拆除电梯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
2018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增设电梯试点工作的文件,刘先生居住的单元成为了增设电梯的试点项目,由某经济联合社,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