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建筑结构的特点,一层平台无法建设电梯停靠点,电梯只能在二至六层停靠。经过再次表决,除了苏吴两户业主之外,其余10户业主都同意新的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法官陈伟煌:原告认为其作为业主应平等享有使用加装电梯的权利,而现加装电梯方案未经其同意,且其不能使用电梯,各被告应停止侵害,拆除已加装的电梯,并重新委托设计审批,依法加装电梯。
加装方案未全部通过如何平衡业主利益
于是,苏先生和吴女士诉至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
那么,十名被告是否妨碍了两名原告使用加装电梯的权利?新增电梯又是否应当拆除重新设计规划?业主们的利益又该如何平衡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法庭法官陈伟煌:本案已获得符合前述法定表决比例,故该表决合法有效,加装电梯的相关审批和备案手续齐全。
另外,法院审理认为,两名原告在电梯建设前后都需要走半层楼梯才能入户,案涉电梯的建设并没有对他们的出行构成妨碍。法院认为,虽然加装的电梯无法让每位业主直接入户,但却为二楼以上的业主出行提供了方便,提高了业主们的居住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