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当前位置:新闻 > 热点新闻 > 正文

胚胎是人还是物?看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4)

公司一方还有顾虑,表示如果这次法院支持了小壮壮的请求,恐将带来道德风险。因为现在还有几枚胚胎冷冻在洛阳市妇幼保健院,小文会不会为了索赔抚养费而继续生子。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蜜:如果不加以限制,如果后续依然有第三、第四、第五个孩子,这样都视为有民事权利的话,从定分止争的角度来说,我认为这样并不有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所以我们也希望法院能对此事有一个比较好的裁量。

经过审理后,合议庭认为,小壮壮已经出生,具有了民事权利。按照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当时处于冷冻胚胎的小壮壮应被视为“胎儿”享有民事权利。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琦:这个孩子我们首先讨论他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话,就看他是否出生之后是一个健康的人,那么如果说他出生之后是一个活体,是一个健康的人的话,首先在民事权利上,他就应当拥有与自然受孕出生的胎儿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公司方担心小文会不会为了多要抚养费而反复生孩子的问题,合议庭充分考虑后认为,这种道德风险应该不存在。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琦:一个单身母亲她需要把孩子单独抚养长大,在抚养长大的过程当中,她需要付出多少的精力,付出多少的努力,付出多少的金钱、精力和汗水,比起母亲所做出的牺牲,对于被告的赔偿数额肯定只是一个小小的,这种道德风险的考虑,我们认为是不存在的。

2023年4月18日,合议庭综合全案调查后对本案做出宣判,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全力救济,准予小壮壮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终支持了小壮壮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侵权公司赔偿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在司法实践中,首次对于死后辅助生殖进行的司法保护,应该说这个效果还是非常好的,符合民法典第16条对胎儿保护的这样一个立法目的,以人为本,扩张了我们对于胎儿和胚胎非常特殊的一些法律上的概念的理解,通过这样一种非常人性分化的判决,实现了对儿童利益的保护。

(总台央视记者冀成海 关宏怡)

(责任编辑:梁云娇 CN079)

推荐阅读

24小时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