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发生后,志勇所在企业协助家属领取了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以及侵权赔偿款共计154万余元。随着儿子小壮壮的出生,小文认为,这些款项当时并不包括儿子的抚养费,因此要求涉案公司予以赔偿,但涉案公司拒绝了。
协商无果后,小文以儿子小壮壮的名义提起诉讼,索赔抚养费。由于案件触及立法空白,经提级管辖,2022年7月5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晖:人工辅助技术条件下的胚胎,它的权益如何保护,甚至究竟是一个人还是一个物,这个(法律)都没有相关的规定。
小文认为,依照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小壮壮虽然是试管婴儿,但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
小文:他只是改变了生命发展的环境,他是在试管,但其实已经是个生命了,只是没有在妈妈的母体里边。
对此,涉案公司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志勇去世当天,小壮壮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并没有植入母体,所以不是民法典所称的“胎儿”,不应享有民事权利。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蜜:他只是一名胚胎尚未解冻,在那个状态我们认为他不属于被认定为被抚养人的一个状态,所以我们认为在当时他是属于物而非认为是人,他是不具有民事权利的。
对于这样一个事发时还没有植入母体的冷冻胚胎,是否能被视为民法典所称的“胎儿”享有民事权利,也成了一个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晖:对于胎儿追索抚养费我们是支持的,但是案件发生的时候,这个孩子还连胎儿都算不上,这里面就有一个立法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