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琦:在这个空白阶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是应当把它视作物还是视作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这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全国首例“准胎儿”获赔抚养费案
胚胎是人还是物?事实上这个问题已经不是首次摆在法官面前。早在2014年,江苏无锡法院就审理了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在该案中,法院将冷冻胚胎定义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认为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比一般的物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该受到尊敬和保护。那在小壮壮这起案件中,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认定和判决呢?
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也对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梳理。法官发现国内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比较一致,那就是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一种过渡的生命存在。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常晖:我觉得对生命的尊重应该向前延伸,向前延伸到胚胎,甚至是作为一个准胎儿这样一个受精卵的保护,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方向。而且现在包括以后这种情况可能在实践当中会越来越多,所以我觉得恰恰也是这个事情的价值所在。
对此,有被告公司表示,如果这样去延伸民法典中“胎儿”的文义的话,那是不是精子和卵子也应得到保护?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我认为精子和卵子它和胚胎还不一样,因为精子和卵子它还没有真正结合形成我们说有潜在发展成自然人的胚胎。所以精子和卵子我个人认为它可能更偏向于物,而胚胎则更偏向于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