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景锋:参考的是他两年内三次,结合它这个大概的金额,他的行为来定罪。而且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因为我们当地的老百姓大部分是以种植进行销售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而且老百姓对这块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是比较痛恨的,如果他实在是贫困的话,他去偷一点自己来吃,这是不够入刑的,如果他是进行贩卖谋利,那肯定是我们要进行打击的。
除了定罪的事实问题,量刑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之前发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毛某具有犯罪前科,这个犯罪前科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他原来犯故意伤害罪也是我们法院判的,判决书显示生效判决是在2011年左右,然后他是因为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以后,他去追回了他的那些财物,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然后回到家里面就拿一个菜刀,把被害人砍成重伤,他是由盗窃行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所以他的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唐景锋副院长表示,由于距离毛某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他并不属于累犯。但是,对于他这样有犯罪前科却再次实施犯罪的,已经符合了刑法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除此之外,判决书还显示,毛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依然对他作出六个月的判罚,对此,唐景锋副院长表示,法官在量刑时对这些情节也都予以了充分考虑。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他是从公安开始就有认罪认罚,然后到检察院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并处罚金。被告人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再结合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所以我们才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判。
2021年11月1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上诉期内,毛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