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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郭刚堂儿子的养父母,要追究刑事责任吗?(5)

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而言,其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而郭新振被找到时已经过了24年,显然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但是,田宁宁指出,理论界大多认为拐卖类犯罪属于继续犯,哪怕拐卖或收买行为已经完成,在被拐孩子被找回前也要视为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追诉时效要从孩子被找回后开始计算。

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2015年后“收买被拐卖儿童”这一不法行为和状态仍在持续,就相当于该犯罪行为在新规定出台后也在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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