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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郭刚堂儿子的养父母,要追究刑事责任吗?(4)

田宁宁指出,现实中,被拐卖儿童的收买人之所以很少被定罪量刑,主要有两项原因,一是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二是追诉时效的问题。

田宁宁表示,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对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存在一则“免责条款”即“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直至2015年才删除,“目前的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即‘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刑法修正案(九)》采用了“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被追究刑责,最多只能适当从轻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立法者对打击拐卖犯罪的严厉态度。

不少观点认为,这也意味发生在2015年之前的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将基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适用旧规定,可能会被上述“免责条款”免除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田宁宁表示,有观点认为,有些被拐卖的孩子找到以后时间都很长了,如果没有对收买行为事先立案侦查,很可能已经过了有效追诉期,所以很难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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