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问题值得深思,检察机关也在努力作出更多尝试。今年1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针对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徐卉表示,从反家暴法执行机制以及各个国家经验来看,大多采取多机构协作联动模式。但实践中,发生家庭暴力伤害后多由妇联来协调,而妇联没有相应的资源,多机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执行仍不到位,无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反家暴工作缺乏更加有力的推动。
来自司法实践一线的夏敏证实了这个观点。他表示,实践中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已有规范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
内发动力不够强,反家暴法中的责任主体职能发挥不到位,相互间多机构合作的衔接缺乏规范性要求,作用发挥不明显,使得反家暴法规定的措施不能更好实现立法目的。
反家暴
检察公益诉讼被寄予厚望
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是这个“推动者”吗?“检察公益诉讼能否在反家暴领域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的赋权,以及这种赋权在相关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具有可操作的衔接与空间。”夏敏表示。
记者采访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定政府相关部门、法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都可以作为求助机构。但在诉讼机制上,家庭暴力案件为自诉案件,只能受害人自身及其近亲属自愿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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