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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反家暴!谁来“打破沉默”?(5)

【视频】反家暴!谁来“打破沉默”?(5)
2020-07-03 14:16:4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早期探索阶段,徐卉就提出建立反家暴公益诉讼机制,赋予妇联、公益法律组织、检察机关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起反家暴公益诉讼,并且围绕这些反家暴公益诉讼主体设置相关配套的诉讼规范。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渐成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反家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也被寄予厚望。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取证是个难题。儿童、老年人等受害者长期受制于施暴人,很难留取证据。对此妇联做了很多工作,但还需要更专业的司法机关参与。”徐卉认为,检察机关在调取证据上的专业性、整合资源上的便利性,较之受害人自身及其近亲属均更适合作为诉讼主体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刘蕾表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应当”但未履职尽责,造成家暴长期、严重、普遍发生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以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

“以检察公益诉讼弥补制度缺陷,协助并监督责任主体,促进建立联席机制,将有效保护处于制度和执法边缘的家暴受害弱势群体。”黄美媚说。

家庭暴力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刘蕾特别提出,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代为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相关单位向法院申请。对于家暴受害人依法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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