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公害”
需要国家干预
在我国,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反家暴法律制度体系。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该法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此前,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检察院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此也均有规定。最近出台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处分的一种情形。
“这些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政策,对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了反家暴的公益属性。家庭暴力是‘公害’,需要国家干预。”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妇女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中心校教师刘蕾高度关注家庭暴力现象。
法律虽有规定,但现有的反家暴法律制度框架仍存在许多问题。黄美媚提出,比如关于以诉讼方式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权益救济,我国法律仅将其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出于保护子女等原因不愿提起离婚之诉的受虐妇女其权利如何获得救济?证据难取,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权益如何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协助义务主体是否履责尽职、如何监督?前配偶以及家庭寄养关系间的家暴问题如何规制?对未成年人的忽视、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遗弃等消极行为是否视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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