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旅游局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列举了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八类文明旅游规范,每一类规范又分别做出了细分,总共列举了28种符合或者违背文明旅游的行为,但其中存在实践应用中的实质难题。”对此,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童建军认为其中有几个问题,这八类概括性的文明旅游规范与其细分的具体旅游行为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包容关系?它们是否穷尽了所有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这些禁止或者提倡的具体旅游行为如何操作?
童建军举例说,比如“用餐不浪费”是旅游文明,但是,是否只有光盘才是不浪费?饭菜口感或者品种不适而无奈弃食是否是浪费?“触摸古建筑的外墙是否构成了对‘不攀爬、触摸文物’的禁止性规定?多久时间才构成‘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
同时,有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对旅游者提出了文明旅游的义务,“但是,违反后的法律责任仅仅是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依法赔偿旅行社的损失。如果不解除合同的获益更大,那么,即使旅游者违反了文明旅游的规定,旅行社也不会解除合同。对于那些选择自由行的游客,这款法律条文更是鞭长莫及。”常德元说。
文明靠自觉也需制度
在谈到中国文明旅游未来之路的话题时,受访的业内人士几乎都提到了“公民教育”这一关键词。
的确,“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但是,从“仓廪实”“衣食足”转向“知礼节”“知荣辱”并非自然而然,国民素质教育是实现这一转化的根本途径。文明是一种习惯,而习惯要从小养成。
“国民素质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将养成教育作为实施文明旅游素质教育的突破口,突出道德准则的规范教育和文明陋习的纠正教育,使青少年养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的良好品质与行为习惯。”郭鲁芳说。
此外,郭鲁芳提出,旅游通常是跨地域、跨文化的活动,文化的差异性及人们的猎奇心理构成了产生旅游吸引和形成旅游活动的原动力,“主客交往中,文化隔阂容易造成双方关系的紧张甚至冲突,认同和尊重是唯一化解之法。认知差异、承认差异是尊重差异的前提,只有旅游者正确识别客体文化的道德规范和伦理标准,才能自觉自律”。
对此,常德元也建议说,行前说明会、印发旅游手册等普遍做法被认为是消除第一类“无知型”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有效途径,但收效甚微,“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移动终端APP,整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礼仪规范以及宗教禁忌等信息,供出境旅游者随时查阅;根据实时定位,即时通知旅游者所处地区或场所的禁忌行为和文明警示”。
“文明旅游不仅有赖于旅游者内心的自觉,制度约束同样重要,尤其是对于第三类‘放纵型’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治理,更是不可或缺。”常德元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不文明旅游行为产生震慑力,对于规范旅游者行为有积极意义。
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该制度仍存在界定标准模糊、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存在“形式大于内容”的质疑,“一方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制定等级标准和判定依据,对各等级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不文明旅游行为的监管应遵循‘违必管,惩必严’原则,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对上榜人员的生活切实产生影响。”郭鲁芳说,如此这般,才能使“旅游黑名单”制度摆脱“田间稻草人”形象,有效遏制旅游中的诸般乱象。此外,由于出境旅游规模日益扩大,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实施直接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可依据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旅行社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强化导游和领队提醒与引导文明旅游的义务,为公众文明旅游保驾护航。
此外,林德荣建议说,更为重要的是创新文明旅游宣传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体系,继续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开启文明旅游新模式,让原本处于悬置、“稻草人”状态的规则约束力发挥到极致。同时,联合各类媒体尤其是新媒体加大对旅游不文明行为的监管和曝光,加大惩罚力度,除了旅游黑名单,还可以效仿武汉文明旅游举措,将文明旅游银行在全国进行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文明旅游随手拍”公益活动,征集反映文明旅游和不文明旅游两类图片,彻底改变旅游者贡献了消费却得不到尊重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