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计,曾勇、何绪彬共计向周秀萍、徐霞、徐顺利等4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亿余元,实际造成131名社会公众损失为1.49亿余元。其中来华鹰吸收资金为2375万元,陈海鱼吸收资金为2261万元,谢鹏吸收资金为2094.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曾勇等人有期徒刑9年至3年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据刘天虹介绍,曾勇等人以盟信合作社为平台,实际造成131名群众损失1.49亿余元。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在前期,集资人为了取得参与人的信任,一般都能按期兑付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而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刘天虹说。
刘天虹表示,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以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居多,一些中老年人受到高利诱惑,倾其个人所有积蓄,鼓动全家参与,甚至对外举债参与集资。一旦案发,则瞬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加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查处追赃难度大、审理时间长等客观因素影响,受害人往往将愤怒、怨气发泄到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身上,集访、闹访甚至采取堵门、堵路、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信访矛盾十分突出。
法官建议应打防疏堵相结合
张松涛认为,随着委托理财、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投资形式的出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非法集资犯罪发案重点将更加向资本领域集中。互联网金融目前仍处于初创阶段,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加之其具有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的资本性、非实体性,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P2P网络借贷中的平台自融、平台提供担保、资金池模式、众筹中的股权众筹等均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