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至11月间,陈文超与唐洪亮等人明知大部分集资款将无法用于生产经营,仍以力福特公司要扩大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购买原材料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散发小广告、电话联系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共骗取马贤信、平月珍等159名被害人集资款73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658万余元。2013年11月,陈文超及唐洪亮在帮助李广裕等人重新招募、培训部分集资业务员后,带领其集资团队人员离开南京。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超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另案处理)。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文超未提出上诉。
据刘天虹介绍,这些专业理财团队的人员往往使用化名,在集资活动结束后携带巨额分成(最高达集资款额的50%)迅速逃离,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
追赃挽损难度巨大矛盾突出
除了上述新特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还公布了5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曾勇等人成立“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23亿元一案备受关注。这家冒牌的“经济合作社”除了没有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手续外,其他各方面包括营业场所、外观、存款流程、手续等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
2013年1月23日起,曾勇担任南京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下称盟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盟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经济信息咨询。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曾勇、何绪彬经商议,以支付10%至15%高额贴息为诱惑,以盟信合作社作为平台,使用存款单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后何绪彬找到冯根财,冯根财找到来华鹰、陈海鱼等人,来华鹰、陈海鱼又通过谢鹏、傅乔力等人,通过微信群、QQ群、发放宣传单、口耳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盟信合作社高息吸储的信息,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审计,曾勇、何绪彬共计向周秀萍、徐霞、徐顺利等443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23亿余元,实际造成131名社会公众损失为1.49亿余元。其中来华鹰吸收资金为2375万元,陈海鱼吸收资金为2261万元,谢鹏吸收资金为2094.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曾勇等人有期徒刑9年至3年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据刘天虹介绍,曾勇等人以盟信合作社为平台,实际造成131名群众损失1.49亿余元。
“非法集资犯罪作案时间长、隐蔽性强,在前期,集资人为了取得参与人的信任,一般都能按期兑付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的假象。而到了集资后期,由于集资人资金使用成本过高,无法偿还高息借款,资金链断裂,导致最后崩盘而案发。等到司法机关介入,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集资人早已资不抵债,根本无法清偿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加之集资人普遍缺乏财会基本常识,甚至从集资之始主观上即产生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集资款的管理使用普遍较为混乱,资产去向往往难以查清,追赃挽损工作难度很大。”刘天虹说。
刘天虹表示,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以中老年人、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居多,一些中老年人受到高利诱惑,倾其个人所有积蓄,鼓动全家参与,甚至对外举债参与集资。一旦案发,则瞬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加之此类案件案情复杂、查处追赃难度大、审理时间长等客观因素影响,受害人往往将愤怒、怨气发泄到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身上,集访、闹访甚至采取堵门、堵路、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信访矛盾十分突出。
法官建议应打防疏堵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