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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经商,岂能“混个警察当当”?(2)

而除了“坚决清除”之外,面对这种从一开始便对警察职业毫无任何敬畏之心的人员,显然还必须进一步追问追查这样一些问题:其一,在一面“混警察”,一面兼职经商的过程中,刘某是否还存在其他利用警察身份、滥用警察职权“以权经商”“权钱交易”等问题?其二,对于如此明显的警察违法经商、“混个警察当当”现象,当地相关部门何以未能及时察觉、纠正,是否也应被追究相应的失察、失职职责?

“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然而,上述陕西宝鸡民警兼职经商现象,无疑又表明,在现实中,类似这种“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公职人员,并不罕见。而要想避免这种公职人员违法兼职经商现象,必须全面扎牢制度笼子,一方面,不仅要在事后强化对各种违法兼职行为本身以及相关监管不到位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不敢”违法兼职;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强化相关事前防范制度,如通过“官员财产公开”等制度设计,使公职人员“不能”违法兼职、轻易“混个警察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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