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刘某“经商当老板”,无疑是明显的违法行为,除了开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追究。
据报道,近日,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太平庄治安检查站民警刘某被爆出参与企业经营。该检查站民警和负责人均承认,刘某确为该站正式民警。据记者调查,刘某参与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后经证实,李某为刘某的妻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为李某和刘某,企业主要成员为李某(执行董事)、刘某(监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某表示,“咱就是农民的儿子,混个警察当当,如果实在不行,明儿就不当了。”
从知情者和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作为正式民警的刘某,显然不止是简单的“参与企业经营”,而是彻头彻尾的“经商当老板”——刘某不仅在老婆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担任“监事”,而且也是该企业的股东、老板,该企业事实上就是刘某夫妻的合伙公司。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刘某不仅“参与企业经营”,而且“经商当老板”、与老婆合伙开公司,无疑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法》。但是,从刘某事后的相关表态,对于自己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刘某显然缺乏应有检讨反省,而且完全不以为意。在其眼中,警察身份其实只是用来“混”的,自己的违法兼职行为,实际上并不是“警察违法经商”,而是“商人在业余兼职警察”——“混个警察当当”。
而对于如此抱定“混”心态的公职人员,显然不能容忍其继续“混”下去,必须依法依规“坚决清除出警察队伍”。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