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成立西藏自治区的议案。1965年9月1日至9日,西藏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了西藏自治区,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自治区及其自治机关的成立,实现了西藏社会制度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向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性跨越,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79年,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的规定,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自1978年以来,西藏依法进行了11次乡级、10次县级和8次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选举。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选举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西藏各族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地区事务的权利。目前,西藏自治区有35963名各级人大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92.18%。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和发展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各族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保持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维护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据统计,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300余件,切实履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区各方面工作已经实现有法可依,推动法治西藏建设取得巨大成就。2009年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顺应人民群众的政治意愿,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决定》,决定将每年的3月28日设立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以纪念西藏百万农奴翻身获得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