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进展和启示(5)

2018-11-23 15:16:14  光明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三是注重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的实效。代表视察制度始于1955年8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改革开放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发出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意见,改进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工作。1992年4月的代表法明确把代表视察作为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2015年8月的地方组织法、代表法修改明确了乡镇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的安排开展视察活动。

实践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代表集中视察方面,选择视察、调研单位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真实情况。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活动也得到健康开展。代表专题调研是在2005年5月中央9号文件和2010年10月修改后的代表法中明确规定的,2015年8月代表法修改时又扩大到乡镇人大代表。为增强专题调研的实效,不少地方扩大时间跨度、选题范围,并注意规范活动方式,有的调研成果在代表议案和建议中得到体现,或者直接为中央和地方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四是让代表小组真正活起来动起来。1979年7月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1987年6月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对全国人大代表建立代表小组作出了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也组建了省级人大代表小组,定期开展活动。1992年4月的代表法,把代表小组活动扩大到各级人大代表,并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2005年5月的中央9号文件,规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2010年10月的代表法修改进一步将这一规定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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