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代表法制定开启代表工作总结和规范阶段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系统地从法律上规定了规范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使代表工作更加直接有法可依。此后,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一阶段,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好代表工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规范,代表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2005年中央9号文件出台开启代表工作加强和提高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04年起就在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新的探索。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即当年的9号文件,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代表工作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的处理、新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加强和保证代表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一阶段,建立健全支持、规范、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实效,逐步成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共识。
党的十八大开启代表工作与时俱进、重大成就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更加注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即当年的18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人大代表工作的要求。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修改,为在新形势下开展代表工作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2016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即当年的3号文件,又对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履职管理监督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要求“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