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保障监督具体充分到位
一是加强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也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作了若干保障性规定。1992年制定以及后来修改的代表法专设一章,规定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包括司法保障(言论免责权和未经许可的人身免捕权)、时间和物质保障、知情权和履职学习保障、组织保障等,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有关中央的代表工作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中,也都强调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实践中,在司法保障方面,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完善了抓捕代表许可的制度,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人大代表专项经费,有关地方实行实报实销,形成人大代表的系统培训制度,普遍加强代表联络机关在工作上的配合,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等。注意引导代表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北京市从2007年开始就形成市人大常委会统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部门综合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区县人大常委会为工作基础、各乡镇街道单位人大工作机构密切协同的代表工作整体格局。
二是强化对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改革开放以来的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区选民进行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进行监督都有相关具体的规定。选举法专章规定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2014年11月中央关于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处理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明确提出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人大代表的教育监督,各选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选举的人大代表的教育监督。2016年1月的中央3号文件,明确提出强化对人大代表的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