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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 需建立完善六大机制

2017-10-21 07:37:5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延展和金融改革深化,在金融混业经营背景下,中国金融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第一,金融产品复杂化。在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涌现了一大批由多种金融性质和金融机制复合而成的新型金融产品。其中,既有标准化的证券(如资产证券化债券)也有各种非标产品(如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既有明股实债的非规范产品也有“期货加保险”的准期权产品,既有通过风险分级(或增信)所形成的结构化产品也有通过资产组合所形成的资产包(或资产池)产品。这些新型金融产品在扩展金融市场规模、活跃金融交易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产品运作的环节,拉长了金融服务的链条,提高了金融产品运行的成本和风险。第二,金融各业的合作愈加突出。不仅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银信合作、银基合作等更加活跃,而且新增加了证保合作、证信合作、证基合作等等。在此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跨机构、跨市场和跨行业的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产品,使得金融机制、金融运作更加复杂化,同时,也使得金融运作的链条更加延长。第三,各种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纷纷介入金融活动。所谓类金融机构,是指以从事金融活动为主营业务同时又不持有金融机构牌照的法人机构。主要类型有四:一是在美欧等发达国家中被界定为金融机构(从而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在中国却不在金融机构范畴内的法人机构,如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二是曾经列入金融机构但因体制调整又不再列入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如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典当公司等;三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金融服务公司,如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各种财富管理公司等;四是网商、电商利用互联网优势所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如第三方支付机构、P2P机构等。非金融机构主要指上市公司等实体企业将本应投入经营运作的资金转为金融交易或其他金融活动。从数据中看,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中来自于经营活动收益比重,在2006年为近80%,到2015年已降低到65%左右,金融活动已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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