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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市场政策与监管

2017-10-11 07:38: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和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企业信用体系等信息逐步实现共享,监管资源逐步丰富,针对新三板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

2016年全年,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食药监局、安监局、税务局以及环保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做出的处罚占比达到10%。以证监会、“股转系统”为监管核心,地方证监局与其他部门相结合的新三板市场监管队伍正在逐步形成。

信息披露制度逐步完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试行)》1-6号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股转系统”对新三板市场开始进行分行业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设,对信息披露要求做出差异化安排。

股转系统对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更加全面清晰,明确信息披露不仅包括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包括做市商的信息披露;不仅包括首次挂牌的信息披露,也包括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同时,建立并完善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体系,明确了违规披露的处罚措施和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加违规披露成本。

做市商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6年监管层引入私募做市新三板制度,增加了做市服务的供给,有助于杜绝做市商乱象,形成合理的做市商竞争机制。

做市商制度作为证券场外市场的核心交易机制,在交易定价和流动性提供方面的作用重大。当前挂牌企业对做市需求日益提升,既为做市商的发展打开了广阔空间,也对做市商提出了新要求。新三板仍须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严格做市商的准入标准,保证做市商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水平;加强做市商监管,严格防止做市商利用优势市场地位损害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用制度的力量让做市商规范履职、勤勉尽责。

加强监管的政策建议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主体进入新三板市场,从严监管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监管趋严与制度规范化有助于规范新三板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也有利于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

加大对主办券商自律监管的力度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由“股转系统”对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实行自律管理,监管措施包括约见谈话、责令接受培训、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不受理文件、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最严厉的措施是限制、暂停直至终止主办券商从事推荐业务。工作指引并没有设置罚款等经济上的处罚措施,也未将新三板业务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自律监管体系,监管力度尚显不足,应当予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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