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挂牌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
对于很多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言,虽然公司已经在“股转系统”挂牌,但是他们完全没有适应公司由非公众公司到公众公司的转变,法律意识淡漠,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他们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对新三板各项规则了解不多。新三板中除了类金融挂牌公司具有一定专业储备,部分TMT公司从创业之初就接触资本具备一定优势外,大多数新三板董事长对融资并购业务十分陌生。因此,有针对性的法律及业务培训就显得极为必要,除了提高实操技能,还需要加强职业升级需要的知识储备,如并购重组、融资知识等。
实行差异化监管
针对不同的金融类企业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反映了“股转系统”对新三板企业差异化的监管。新三板进入“万家时代”后,统一的监管制度或政策必然无法满足和契合所有的企业。新三板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结构性”,2017年,新三板应当围绕“结构性”开展与落实有差异化的监管,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透明度和效率。
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通过分析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背后原因发现,不仅仅是企业表面上未勤勉尽责的问题,主要与三大客观情况有关:一是董秘人才流失率高,这是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很重要的原因;二是信息披露专业性不够,很多企业没有建立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规范,相关人员的培训也没有到位;三是制度不完善,新三板很多合规体系沿用了主板、创业板的信息规范,这些规范并不完全适合新三板企业的特点。
新三板代表新兴市场的发展方向,应当按照企业发展特点、行业发展的规律,在信息披露制度上进行调整。建议如下:①由企业确认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让企业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明确信息披露是对谁负责。大多数企业认为信息披露是对监管部门负责,是为了达到监管要求而信息披露的,企业真正的服务对象应该是投资人。新三板投资人的门槛比主板高,因此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相对于A股市场来说相对较高。新三板企业要建立健全融资功能,必须有良好的信息披露渠道,以及符合投资者需求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包括财务性的信息披露,还应当包括非财务信息披露。②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分层机制已经实施,有近千家企业进入创新层。对于创新层企业,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制度上和渠道上采取更加严格的要求;而对于基础层的企业,信息披露的门槛和要求应予以适当放松、放开,为企业减负。③监管部门继续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目前已经建立了半年报、年报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未来希望对非财务信息披露也进行规范;同时对于披露信息不达标,有问题、有瑕疵的公司给予一定处罚。④建立信息披露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评级、评分制,督促企业逐步规范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