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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高温津贴劳动者该怎么领?法官支招(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高温津贴的,应对自己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支付高温津贴的条件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反驳的,应就已经采取有效降温措施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机械加工厂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降温措施,保障小刘室内工作温度低于33℃,因此无需再向小刘支付高温津贴。

法官提醒,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除了支付高温津贴外,更重要的是应建立健全劳动者防暑降温保护制度,按规定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也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须药品冲抵高温津贴。

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的时间要求,如遇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如遇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的中度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的时间累计不能超过6小时,不能以延误生产进度等为由拒绝采取高温时段调整工时,也不能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以此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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