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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要管起来,更要管好|迎接全国两会特别报道(8)

“熊孩子”:要管起来,更要管好|迎接全国两会特别报道(8)
2020-05-21 16:33:01 最高人民检察院

破解现实难题亟待制度支撑

如何把对低龄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管束”落到实处,是从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到基层检察院一线未检人员都在思考的问题。

“无论是放在哪里管教,收容教养场所也好,专门学校也好,观护基地也好,确保实现教育效果才是最关键的。”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很多检察官表示,落实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的有效管束,当前还面临着很多困难,最大的问题是制度的缺失。

对于制度上的空白,一线检察官的感受最为直接。对于临界预防、保护处分、家庭教育、分级处遇等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吴华蓉表示,由于立法存在不足,如果各方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开展保护处分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存在不同看法,就会影响工作合力的形成。

收容教养在制度层面的“先天不足”,造成执行中遇到梗阻。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我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规定。但现行收容教养制度客观上存在操作性不强、缺少明确标准和专门收容教养场所、办理程序繁琐等问题。此外,收容教养措施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乃至人身自由有较大限制,却是由公安机关经过行政审批予以适用,其权威性、公正性也存在问题。上述问题造成收容教养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相关法律条款成为“沉睡条款”。

其中,“无处可送”是实践中面临的最现实问题。目前,有些地方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罪错未成年人送到未成年犯管教所进行收容教养。“但未成年犯管教所是刑罚执行场所,面向的是已经作出判决的犯罪未成年人,作为收容教养场所只能是权宜之计。”另一方面,把专门学校作为收容教养场所也面临着制度瓶颈。“虽然中办、国办的《意见》提出把专门学校纳入这项工作中来,但专门学校一般只适用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践中入校程序采取监护人或者原学校申请,教育部门审批的‘三自愿’模式,虽然有的地方作了些探索,但是离落实中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有的检察官建议,应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门学校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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