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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中长期激励“工具箱”不断丰富(4)

央企中长期激励“工具箱”不断丰富(4)
2019-11-12 20:04:00 经济日报

在激励工具的选择上,《通知》明确,除了一般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外,也可以结合股票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鼓励长期激励

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

业界普遍认为,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系统设计、积极推进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改革落地的重磅措施,《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提出的“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

《通知》明确,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体现激励的长期效应;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应当体现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上述内容均有利于央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稳致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股权激励不应是‘一锤子买卖’。”郑培敏表示,基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应建立常态化的股权激励体系,从而更有效地牵引长期战略实现。有关规定为企业建立持续稳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更多政策便利性。

“《通知》的一大特点是体现职能转变要求,加大对中央企业授权放权。”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明确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二是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依法依规履职。三是明确提出国资委只审核股权激励整体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对于上市公司每期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由中央企业报告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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