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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通报八起骗医保案例 相关法律亟需完善(4)

2019-02-01 06:01:0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胡继晔认为,即便如此,欺诈行为仍不能禁绝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到各个链条,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相关规定比较碎片化,法律体系还不系统,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力度受限,“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依据,对社会保险基金领域新出现的涉及欺诈、冒领等问题难以用法律来解决”。

完善反欺诈法律体系 形成现代化医保体制

今年1月25日,国家医保局通报了8起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图里河镇中心卫生院以虚假住院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图里河镇中心卫生院存在疑似违规病历207份,存在过度检查、过度诊断、过度医疗等违反协议管理行为。其中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虚假住院7例,涉及医保基金2.2万元。

医保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回医保基金2.2万元,并处5倍罚款11万元。卫计部门对该卫生院负责人作出停止工作决定,并对相关违法违纪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第二医院以免费体检为由,获取阜阳市颍上县参合群众信息,编造住院治疗材料,套取新农合基金。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该院共编造450人次虚假住院信息,骗取新农合基金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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