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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通报八起骗医保案例 相关法律亟需完善(3)

2019-02-01 06:01:0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辽宁省鞍山市某医院原院长李某在职期间,以“为医院创收”为名,呼吁全院职工一起伪造虚假病历、住院治疗费等,骗取医疗保险金。2018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李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去年1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四条列举了主要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包括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其中,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包括: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等8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随着医保工作的深入开展,医保基金的征缴、运营、管理、支付业务越来越繁重,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医保基金数额越来越大。

“由于医保基金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风险点自然增多,一些人利用当前医疗保险业务中容易忽视的环节甚至漏洞,实施欺诈行为。”胡继晔说。

在胡继晔看来,实践中,为了应对包括医保欺诈在内的各种欺诈行为,我国出台了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社会保险反欺诈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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