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被历史铭记的会议,不仅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还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启了新时期法制工作的新篇章。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经历了从不健全不完善到逐步健全、逐步完善的过程。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4位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亲历者——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回忆了他们经历的那些难以忘怀的立法往事。
新时期开局:
三个月七部法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杨景宇回忆,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由80人组成,协助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法制委员会一成立,立刻组织工作班子,夜以继日地干起来。”
对于干什么的问题,杨景宇说,经过研究商议,确定先抓条件比较成熟的、急需的七部法律。
其中,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有四部,即: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这四部法律都是以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时制定的原有法律为基础,总结2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以完善,重新修订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两部法典化的基本法律,起草工作原来就有一定的基础。杨景宇说,刑法草案1957年就有了第22稿,1963年又有了第33稿,此次提出的刑法草案是以第33稿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根据新情况、新问题拟订的。与刑法相配套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也是在此前多次修改稿的基础上拟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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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2日,“以创业致青春”中国青年创新创业高峰论坛在苏州举行。中国青年网记者 李川 摄 中国青年网苏州10月14日电(记者 李川)共话创新创业,共同致敬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