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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遭遇劳动关系难题 谁是网约工真“东家”?

2018-05-23 16:11:1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很多APP平台在设计之初,设立多家关联企业,并引入平台关联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外包劳务。像毛先生一样只知平台不识公司的从业者也越来越多。就此周元卿、龚莉婷法官提醒大家,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或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将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工资支付主体、技术平台开发主体分散,这是现行互联网企业在用工形式中较突出的特点之一。由于平台背后的经营模式复杂多变,新型从业者应擦亮眼睛,保存好证据,避免陷入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法官释法

  调查取证繁杂 涉APP平台案审理周期长

海淀法院近三年受理的互联网APP平台劳动争议案,很少涉及高新技术行业或传统制造行业,而集中出现在快递、餐饮、网约车等劳动力密集型服务行业。从该院2015年以来审案情况看,涉互联网APP平台案件的实际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李婧怡、李正法官分析,审理周期长的原因:

一是因为此类案件调查取证繁杂,而大多数平台从业者举证能力较弱,仅持银行对账单,无法获取交易对手方信息。

二是诉讼之初,平台从业者不知APP平台和公司全称,大多借助工商查询系统,以平台关键词检索结果确定诉讼对象。涉诉平台常有将派单安排、接单处理、报酬支付、投诉处理分散至不同主体的现象,这需追加主体来查明法律关系;而追加的部分平台运营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庭,查明事实难度增加。

据统计,海淀法院2015年以来涉“互联网”平台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案率约47.3%,撤诉结案率约49.1%,调解结案率约1.8%,另有约1.8%的案件以其他裁定的方式结案。

  实际建立劳动关系 就可要求相应权益保障

李婧怡、李正法官说,传统裁判理念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主要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列明的标准。该规定在主体资格条件之外,以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人事管理、报酬支付和业务范畴来界定劳动关系。

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这一标准却面临诸多不适。从业者虽需遵守平台的服务准则,但无需坐班,无固定办公场所,享有很大自由度;同时,从业者能从互联网APP平台结算服务报酬,也可以从客户处收取报酬,还有从业者从客户获酬后,平台以提成、扣除预收押金、收取信息费等方式获得分成,而服务报酬标准的制定者也不固定;另外,很多APP平台从事应用软件的开发运营和服务信息的整合推送,并不直接经营实体业务。因此,这类用工模式较传统行业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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