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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遭遇劳动关系难题 谁是网约工真“东家”?

2018-05-23 16:11:1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初期,一些平台直接聘用从业者作为线下服务人员,由平台运营公司与从业者直接签劳动合同,或直接管理从业者。

如早期的OFO平台、“小易到家”平台,平台运营公司均与从业者签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很明确。之后平台运营模式更多样化,用工关系的形式也五花八门。如个别提供互联网+社区便利类的平台,平台运营公司与劳动者不签任何合同,但劳动者工资由平台经营公司按月转账支付,并由运营公司管理。有平台如闪送平台只要求从业者提交材料进行验证并注册,后期抢单提供服务。

不论上述何种形式,周元卿、龚莉婷法官认为,如果从业者与平台运营公司之间实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可要求相应的权益保障,一般而言应由平台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而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谁受益、谁担责”的基本法理,应由平台经营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从业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从业者追偿。本报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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