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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遭遇劳动关系难题 谁是网约工真“东家”?

2018-05-23 16:11:10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只提供交易场所 平台不是“东家”

“美美哒”APP由一家生活服务公司运营,该平台可线上预约美甲师提供上门美甲服务。冯某加入平台担任美甲师,离开平台时,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后冯某不服仲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冯某通过该平台获得服务信息,接受业务信息的“安排”,但冯某可自主选择工作时间、地点,不需要坐班,无专门、固定办公场所,故无法确定冯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其次,双方均认可有两种付费方式,一是客户线上支付,由公司扣除信息服务费后结算,另一种是客户直接支付,所以冯某并非从事公司安排的有酬劳动。再次,该公司主要是提供信息,并不经营美甲业务,冯某提供美甲服务并非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海淀法院周元卿、龚莉婷法官认为,“互联网+”企业依托平台搭建信息的集散地,与从业者签订服务协议,从业者根据需求信息提供线上的便民服务项目,如在线约车、在线订餐、在线购物等。这种模式类似于传统行业中商场与入驻品牌商家之间的合作关系,互联网平台为从业者与客户提供一个交易场所,从中收取服务费,双方之间并不成立劳动关系。

  案件3

  只知平台不识公司 从业者证据不足败诉

毛先生通过手机注册“易到用车”,通过手机软件平台的派单接活,开车送乘客到指定地点,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领工资。双方发生纠纷后,易到旅行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认为与毛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发现,围绕双方争议事实涉及多家单位主体:易到旅行社公司、东方车云公司、唯道智行公司、智行唯道公司。依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重合信息、出资信息及现有查明事实,法院认定上述公司已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关联公司。

虽然毛先生主张自己与易到旅行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认为他仅提供了车辆收取押金,而没能证明他遵守了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也无法证明他接受了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了该公司安排的有酬劳动。另据平台客户端及网络查询显示内容,东方车云公司是“易到用车”平台运营方,这并非隐性事实,此项公开信息可被社会公众知晓。最终,法院认定毛先生与易到旅行社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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