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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辅警”立法:界定身份,列出履职负面清单(3)

《条例》明确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其履行职责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记者注意到,按照条例,根据岗位属性,辅警被划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两大类。其中,勤务辅警的岗位职责又细分为一般勤务职责和协助执法执勤职责,前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独立开展有关警务辅助工作,后者则需要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相关执法执勤工作。

勤务辅警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可以开展治安巡逻、值守;疏导交通;指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等警务辅助工作:

勤务辅警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开展治安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重大突发案件现场,采取相应的临时性措施等警务辅助工作。

除了正面清单,《条例》还列出辅警职责的“负面清单”,即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通过正面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划定了辅警履职的底线边界。明确辅警不得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得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不得执行刑事、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审核工作。辅警不得配备、使用和保管武器、警械。同时明确辅警协助执法执勤的记录及回避等要求。

此前审议中,有委员提出,立法应防止“辅进警退”现象出现。此次《条例》明确,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从事相关警务辅助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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