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有权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辅警进行追偿。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不法侵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非法制造、销售辅警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购买、使用辅警制式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