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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生人口断崖式下降 人口形势极为严峻(9)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三十九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约谈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先后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等重大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今年5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一对夫妻可以生三个孩子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标志着我国人口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强调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改善我省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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