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一是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第三十三条)。二是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新增计生特殊家庭居家养老和住院护理补贴(第三十五条)。三是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定期巡访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
此外,草案还根据机构改革等情况,对涉及部门名称部分条款内容和表述作了修改、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