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安公署拥有执法等一系列权力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国安事务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调查、拘捕、检控、审判和服刑的所有程序均须明确围绕维护国家安全这一最大目标。“由于这一最大目标具有相当大的凌驾性,做出某种特殊安排,符合国际惯例。”
他强调,在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方面,特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而中央政府则负有最大责任和最终责任。因此,当特区无权限或无能力处理某些案件时,中央有义务及时出手,履行其宪制责任。他补充道,这绝不意味着对香港有关机构职权的“侵蚀”,而是围绕维护国安这一最大目标的不同职责分工。
港区国安法同时明确,驻港国安公署对三类特别情形的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其余大部分案件则由特区行使管辖权。
“法律中对中央直接负责执法和司法的情形的界定十分清晰,分别从空间、严重性和复杂程度三个维度来界定。”香港时政评论员、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前主席邓飞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所谓“空间”即当重大国安问题已不限于香港一城、而是对整个国家造成危害时,则不再由特区管辖;“复杂程度”意指可能涉及各种势力尤其是境外势力的卷入;而“
严重性”则是指特区政府的管制能力受到削弱甚至瘫痪的情况之下,就必须要中央出手。
“我个人理解,如果再发生去年那样的暴乱,就属于这三种情况,无论是从宪法体制还是从政治伦理上,中央都要扮演‘最后守门人’的角色。”邓飞这样分析认为。
新华社香港6月30日电(记者刘明洋)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30日晚发表声明表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日,外交部驻港公署在其网站首页发表题为《驻港公署坚决反对外部势力抹黑涉港国安立法:摒弃自大与偏见停止干涉中国内政》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