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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年后烟花爆竹燃放“限”改“禁” 人大代表:修法顺应民意(6)

北京12年后烟花爆竹燃放“限”改“禁” 人大代表:修法顺应民意(6)
2017-12-04 09:11:06 北京日报

市人大代表刘迎认为,随着生态文明观念的逐步建立,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识程度不断提高,欢度春节的观念、目的、方式、环境等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应当重新审视、认真研究采取严格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控制烟花爆竹燃放,“禁放”不仅有利于过个“欢乐、安全、祥和”的春节,而且对于改善部分时段乃至全年的空气质量,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目前,全国共有444个城市,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实施了严格的“禁放”政策。其中,省会城市10个、地级市91个、县一级的343个,为本市进一步调整扩大“禁放”范围提供了良好外部环境和可借鉴经验。2017年春节期间,上海市外环路以内的“禁放”政策,得到了当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16类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全市范围内8类禁放区。2011年,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划定了8类禁放地点。截至目前,全市共16类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划定的禁放区: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输、变电设施;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

■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重要军事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201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划定的禁放区:

■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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