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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产品采取审批制

2018-05-18 21:26:56  央视新闻移动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产品采取审批制

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规范保险公司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12章58条以及1个附件,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准入经营要求12项,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持续经营要求4项,要求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管理办法》要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设计原则,帮助参保人有效抵御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为满足差异化需求,丰富客户选择,方便客户参保,产品管理采取“一个账户、多款产品、自主转换”的管理模式,鼓励良性竞争,体现让利原则,确保账户透明。《管理办法》明确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采取审批制,保险公司应依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和示范条款开发产品并报监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的产品才能上市销售。

《管理办法》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类)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参保人购买C类产品做出年龄限制(不超过55岁)和资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过50%)。《管理办法》鼓励保险公司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渠道,特别是运用现代科技,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销售和服务,简化业务流程,优化客户参保体验。要求保险公司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务原则,通过移动终端、柜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参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终身服务,具备全国范围内养老金异地给付和产品转换等服务能力,特别是要向参保人提供通过移动终端的实时查询服务,积极响应客户的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受理等多方面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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