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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受贿千万当庭认罪 曾主动上缴百万赃款

2018-04-24 14:00:13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辩护人在案发前已将50万元退回行贿人,能否认定为“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情形的疑问,公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情形,不能单纯考量时间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受贿故意的判断。经审查,刘明贵的退款行为是在其收受他人贿赂后发生的行为,其2007年收受款项时没有任何拒收的意思表示,至退款前没有任何退还的言行,亦不存在阻却其退还的事由,其收受他人钱款时主观上有接受和非法占有请托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收受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既遂。其退款的原因并不具有主动性,从其退款的时间看,虽然供证关于退款的时间说法不一,但不影响对其退款是受贿既遂事后退赃行为的判断,不影响对其受贿罪认定。

在检察机关全面确凿的证据面前,刘明贵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真心悔过,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提出,是他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的请求,法庭认为,被告人刘明贵到案前,其收受李铁钟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刘明贵到案后,只是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姜涵时等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对刘明贵主动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坦白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

针对被告人刘明贵的辩护人提出刘明贵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请求对刘明贵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刘明贵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1.5万元和价值7000元的花梨木椅一对,总计折合人民币1221.3759万元,刘明贵已退赃款741万元。据此,法庭采纳了对刘明贵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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